跨省异地办理身份证:
1、吉林、安徽、重庆、天津、辽宁、贵州、河北、陕西、江西、江苏、湖南、山东、海南、广东、四川等外省(市)户籍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就学人员;
2、已经领取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业务。
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居民除外。
省内异地办理身份证:
1、本省户籍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地级市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就学人员都可办理。
2、已经领取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业务。
注:首次申请二代身份证居民仍需回户口所在地办理。
1、到期换领、损坏换领身份证:原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学生提供学生证)、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
2、补领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1、居住地受理: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手里申请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2、户籍地签发: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3、居住地制作和发放证件: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办理时限及费用
异地受理不增加制发证周期和任何收费。依照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安机关自公民提交申请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异地受理与户籍地受理一样,群众都只需缴纳证件工本费,没有其他任何费用。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的,证件工本费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的,证件工本费40元。
市行政服务中心(八号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