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满十六周岁的本市户籍居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公民居民身份证到期、损坏、户口登记项目主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到期前三个月内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公民居民身份证遗失、被盗、被抢的,应及时向就近公安机关户政窗口(或派出所)申报挂失登记,并迅速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市外人员户口迁入本市导致户口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在户口迁入后及时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本市居民户口发生迁移的,自愿申请换领迁移后户籍地址的居民身份证。
2.未满16周岁的公民可自愿申领,由亲生父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携同前往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领居民身份证。
1、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
2、居民身份证
3、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需提供:监护人证件材料(例:《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户口蒲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不需提供
网上办理流程
第一步:网上提交资料,工作人员审核通过;
第二步:申请人到现场提交材料;
第三步:审批制证;
第四步:邮寄证件给申请人。
线下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
2、审核材料;
3、审批;
4、出具意见
各镇区公安办证大厅,或者行政服务中心身份证办理窗口
办理时限
身份证换领时限:30个工作日内
办理费用
换领身份证,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