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条件就是申请的人必须为农民,并且具有当地的农村户口;第二个条件就是关于家庭收入的这个条件人均收入要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也就是低于当地的低保线;第三个条件就是家庭收入的条件,也就是申请低保的家庭必须要符合当地政府相关的规定标准。
申请人第一步就先要向村委会提交一下申请的材料,包括本人的身份证以及户口本,家庭收入的情况以及财产证明的情况,家庭收入一般的情况下都是村委会或者是打工的单位进行出示。第二步就是村委会里面的初审小组进行审核,一般的情况下初审小组都是村干部、农民代表以及一些老党员,如果公示无异议之后,将准备好的材料以及申请人初审人员的签字,报到上一级政府部门,也就是乡镇政府部门。
根据《阳泉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阳民字〔2015〕81号)
第九条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家庭主要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户主或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家庭成员经济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书面申请书;
(二)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的工资(卡)、经济收入证明;
(四)疾病诊断书,残疾证;
(五)住房证明;
(六)高中及以上在校就读证明(学生证、院、校联系电话)
(七)家庭成员同意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授权(声明)书。
(八)民政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或居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家庭,应将户口、居住迁入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迁移的,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申请人所在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并出具三级证明。同一辖区户籍类别一致的人户分离的家庭,应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跨区域的申请家庭,原则上自户口或居住迁入本辖区半年以上的,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对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场告知并且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生活困难丧失劳动能力,持有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核发的一、二级残疾证的成年残疾人。
(二)因病、因残所需费用支出明显超出家庭收入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的病、残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且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银行有消费类贷款,如:购置汽车、房屋、经营商、企业的;家庭金融性资产,如:现金、存款、有价证券总值人均超过当地居民人均年度可支配收入的。
(二)申请低保前两年,除原有住房外,购置新房、加层翻盖;在享受低保期间购置房屋或出租房屋的,取消其享受待遇。
(三)有工商、税务、车辆、企业、经营性商铺登记和两套以上住房登记的。
(四)家庭成员拥有或日常使用机动车辆、大型农机具、船舶、四轮电瓶助力车和老年代步车的(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的除外)。
(五)购买使用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高消费的,如:购置金、银、理财产品、饲养高档宠物等。
(六)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违法人员。
(七)利用解除婚姻关系,放弃共同财产分割权利的和虽然依法解除婚姻关系,但实际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时间达6个月的。
(八)故意隐瞒家庭财产、经济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证明。
(九)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家庭。
(十)其他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