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均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2、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并且实际居住6个月以上,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家庭,申请城市低保;其他居民家庭申请农村低保。
3、对于同一户籍家庭具有不同情形的,原则上按家庭实际常住地申请相应的城市或农村低保。
1、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
2、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另:失业人员,应当提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持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
4.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
5.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