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358号)出台,我市现执行的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是2014年制定的,部分条款与上级要求不尽一致,同时随着实践的发展,有的内容需要充实,故对其进行修改。
1.完善低保审核确认程序,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
2.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提出通过购买服务推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各项事务和服务,所需资金从已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列支。
3.改革低保标准调整机制,提出既可参照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也可参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4.实施低保低边渐退期制度,提出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低边标准但未超过3倍低保标准、低边标准的,给予12个月的渐退期。
5.明确低保边缘救助标准和审批程序,提出低边对象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家庭,参照低保确认程序适用。
6.建立低保救助容错机制,提出对因超出职权范围、部门数据共享不准确以及被救助人故意隐瞒家庭人口、家庭经济状况变化等客观原因出现的失误偏差并及时整改的,从轻或免予追究有关经办人员的责任。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地户籍家庭。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根据使用共同居所、共同享受家庭权利、共同承担家庭义务、相互扶助关爱等因素综合认定。
四、那些人可以申请单人户低保?
1.依靠父母、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2.困难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户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
2.申请人应当提供家庭成员身份信息,填写申请表,签字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成员、供养义务人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民主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的村(社区)公示7日。公示过程中出现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将申请、调查、公示、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县(区)民政部门确认。
5.县(区)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同意并确定保障金额,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确认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1.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2.拒绝接受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
3.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无正当理由多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
4.有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