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农村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居民家庭,可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城镇低保申请条件
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城市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3.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农村低保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户口簿及户籍索引复印件以及居民身份证
3.单亲家庭需提供抚(扶)养费(需提供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书及复印件)或企业遗属生活补助费证明。独居老人需提供子女赡养费及收入情况
4.优抚对象需提供能够确认其身份的证明材料
5.残疾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6.家庭及直系亲属分立户口的,只能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同时应出具其他方户口所在镇(街道办事处)未救济的证明
7.年满十八岁以上的学生要提供在校证明
8.独生女家庭(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儿)、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家庭需提供户口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
9.家庭成员中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10.其他相关材料
城镇低保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身份证明材料主要有:户口簿(需交存户籍索引复印件),户主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家庭成员身份证,在职人员工作证,失业人员失业证(需交存复印件),普通高校学生学籍证明,残疾人员残疾证(需交存复印件),不共同生活法定赡养、扶(抚)养人户籍索引复印件,离婚协议书、裁决书或判决书(需交存复印件),临时租用住房的产权证明以及其他证明家庭成员身份的证明和材料。
3.收入证明材料主要有:家庭成员及法定赡养、扶(抚)养人家庭成员的工资、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以及遗属补助费等收入的发放签收单或银行卡等工资领取凭证(需交存复印件),经核实确无前述收入凭证的有关单位出具的其他收入证明,赡养、扶(抚)养协议书、裁决书或判决书。
4.劳动能力证明材料主要有:残疾人员残疾证书,丧失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区(县、市)以上公立医院医学诊断证明或司法鉴定证明(需交存复印件)。劳动能力证明由本人申办,费用自理。
农村低保申请流程
1.由户主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因年幼或者智力、精神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居)民小组或者其他村(居)民代为提出书面申请。
2.村(居)委会接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家庭的收入、生活状况、成员身体状况进行入户评估、调查核实,并张榜公布,指导填写《青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暨审批表》,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初审意见,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并对申请人家庭进行复查,审核后无异议的报区(市)民政部门。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3.区(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材料齐全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批准低保后,低保救助金于次月通过银行发放。
城镇低保申请流程
1.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查评议同意后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查公示榜》予以张贴公布,时间不少于3天。无异议的,指导申请人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街道(乡镇)审核。
对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难以确定或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再就业)人员申报无收入的,应召开审查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估。
2.街道(乡镇)对上报的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社会救助专管员应入户核查,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委托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3.区(县、市)民政部门对街道(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严格复核,并抽取部分家庭入户复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城市低保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连同办理好的低保金发放银行卡,通过街道(乡镇)分发到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不符合条件的,委托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退回申请材料并给以书面通知。
4.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要及时张榜公布审批结果,时间不少于3天,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的,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代发《城市低保证》、《通知书》和银行卡,户主签收后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卡签收表》报县级民政部门归档备案;有异议的,由管理审批机关重新核实确认。
5.管理审批机关自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城市低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