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享受低保标准补助对象是指本市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和政策内双女结扎的夫妻,且年龄均在50—59周岁的农民。
(一)凡符合条件的对象应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平顶山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享受低保标准补助对象审批表》,连同身份证、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孩生育证、结扎证明等相关材料一并交村计生管理员。经村(居)委会讨论通过,上报乡级人口计生部门。
(二)乡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2月28日前,对村级上报的《平顶山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享受低保标准补助对象审批表》及相关材料逐户核实、初审。如无异议,乡级计生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三)县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3月31日前,对乡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享受低保标准补助对象资料进行审查,并逐户复核,将确认对象名单汇总上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四)市人口计生部门每年4月15日前,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享受低保标准补助对象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质量抽查,对符合条件的对象予以批复,并将享受低保标准补助对象汇总表及所需资金数量报市财政部门。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享受低保标准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中,市级财政负担三分之一,县级财政负担三分之二。
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父母自年满50周岁起至59周岁止,比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差标准,2008年每人发给480元补助金,以后随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差标准执行。
(一)年审实行三级审核。县、乡、村依次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享受低保标准补助对象进行年审。县、乡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应逐户见面核实。
(二)县、乡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将每年新增加和已年审过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享受低保标准补助对象汇总,上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
(三)户口迁出本市或父母年龄超过59周岁作退档处理。
(一)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建立计划生育家庭享受低保标准补助对象档案信息,做好补助对象的资格确认、登记、上报、审批、变更、年审和资金的测算等工作,并制定颁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享受低保标准补助证》,建立享受低保标准补助专项资金发放档案,做好享受低保标准补助对象个人账户管理和专项资金发放工作。
(二)市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享受低保标准补助资金划拨到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匹配相应资金后,于每年8月15日前将资金划拨给代理发放机构,县人口计生部门同时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享受低保标准补助对象名单。
(三)全市指定统一的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根据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享受低保标准补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资金按补助对象名单于每年8月31日前划拨到个人账户,用存折发放。代理发放机构要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享受低保标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花名册,通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一)本实施方案由市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