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统一为每月622元。
全市统一为每年5340元。
(一)城市特困人员和农村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全市统一为每月1244元,其中,基本生活费809元,照料护理费435元。
(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标准。黄州区、团风县、麻城市、浠水县、蕲春县、武穴市、黄梅县、龙感湖管理区为每年10680元,其中,基本生活费6939元,照料护理费3741元;红安县、英山县、罗田县为每年9756元,其中,基本生活费6335元,照料护理费3421元。
(三)城乡集中供养的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各县(市、区)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58 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17〕10 号)要求,集中供养的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按照各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增加照料护理经费;集中供养的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部分增加至各地2021年度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 33%,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具体标准并公布执行。
(一)社会散居的孤儿养育标准。每月1345元。
(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养育标准。每月2152元。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不高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由各地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并公布。
以上社会救助相关标准从2022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