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具有本市正式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低保标准的均属保障范围。
2、夫妻一方持有本市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3、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4、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
1、申请书;
2、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3、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表;
4、城乡低保对象民主评议记录表;
5、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
6、农村居民入户调查表;
7、家庭收入评估标准核算表;
8、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
1、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 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