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蚌埠市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首要前提条件: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其余基本条件:
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配偶和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并在现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
此外,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情况的,都没有资格申请低保:
具备正常的劳动能力,因懒惰、赌博等不良行为导致贫困,没有生活来源的;
依靠村干部等各种关系获得低保领取资格的;
采取各种手段,编造个人收入情况,骗取低保的;
存在与其身份不符的高消费行为的;
以各种非理由拒绝接受对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实调查的;
(二)蚌埠市城镇低保申请条件
要申请低保,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持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
4.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
5.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3、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
1.受理:申请人通过窗口或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后,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除即办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办结: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