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持有我市农村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城镇低保申请条件
持有我市城市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缴纳养老保险、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农村低保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身份类证件及其复印件、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相关材料;
2.签订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协议书;
3.签订低保申请人诚信承诺书。
4.户口簿及户籍索引复印件以及居民身份证
5.残疾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6.家庭及直系亲属分立户口的,只能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同时应出具其他方户口所在镇(街道办事处)未救济的证明。
7.年满十八岁以上的学生要提供在校证明。
8.独生女家庭(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儿)、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家庭需提供户口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
9.家庭成员中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城镇低保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身份类证件及其复印件、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相关材料;
2.签订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协议书;
3.签订低保申请人诚信承诺书。
4.户口簿及户籍索引复印件以及居民身份证
5.在职职工需提供收入情况证明。企业或部门在出具收入证明时,应加盖本企业或单位的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字。属困难企业的应加盖区(市)劳动部门的公章。
6.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及退休金领取凭证。
7.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及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明。
8.残疾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9.年满十八岁以上的学生要提供在校证明。
1.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